·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
·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合法操作? 试用期辞退员工注意4个法律要件: 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四个法律要件:一、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须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二...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同时,劳动关系具有合意性,是双方行为。故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不可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要求...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 工作经历不真实,法律后果 求职者在投工作简历时,有部分求职者为了获得心怡的工作岗位,就会在工作经历上进行“润色”,求职者因此而“润色”的简历获得了工作,但该份简历也会成为求职者挥之不去的噩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1、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取得就业证的方可就业,未取得就业证,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 2、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造成何种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
·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证明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3)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如已通知工会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尚未完成的,在该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我国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将见 义勇为遭受的伤害作为工伤对待。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之前,也就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如果职工在出差的途中见义勇为而遭受了伤害,职工是无法申请工伤的。在此情况下,职工只 能向直接的侵权者即造成其伤害的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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