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泰州刑事律师tz148.net]。
泰州刑事律师解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罪名释义、犯罪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最新成功案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罪名解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泰州刑事律师tz148.net]。
(三)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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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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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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