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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在办理房产抵押的时候,会选择进行房产抵押公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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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当事人在办理房产抵押的时候,会选择进行房产抵押公证。但是也有些人不了解房产抵押公证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抵押登记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抵押人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5、抵押物为共有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权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产抵押公证有效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双方提供的资料是有些许差异的,所以,当事人在提交资料的时候要仔细。当然,当事人没有房产抵押登记,房产抵押公证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若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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