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刑诉法解释关于管辖的有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它是一种规范如何进行诉讼即如何打官司的法律。刑诉法作为我国一项典型的法律,它规定了在诉讼案件中容易出现的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是公正司法的依据,使公民的诉讼有法可依,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关于2017刑诉法解释有什么?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解释的内容充分解析了刑事诉讼法,是对刑诉法的补充说明,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刑诉法加深理解,也有利于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法可依。如果对刑诉法有不理解的内容请咨询律师。
  
  


·强奸罪的客体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的客体如何认定的?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3、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在当代这个社会,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东西失窃是一件能够经常看到的事情,有的时候可能也亲身经历过。您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具体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并不是很清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


·介绍卖淫罪是怎么构成的
      行为人要是自己卖淫的话,那么该行为尚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在中间介绍卖淫,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介绍卖淫罪。至于最后是否定此罪,还需要做出认定,了解清楚此罪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介绍卖淫罪是怎么构成的。一、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一、刑法中的自诉案件是哪些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撤销假释吗?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撤销假释吗?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来进行定罪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


·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既遂怎么判刑?
      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既遂怎么判刑?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盗窃罪的刑罚是怎样的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提到盗窃罪的刑罚,这主要就是指此罪的量刑标准,这是由《刑法》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官在对此罪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能做出最后的处罚。那法律中规定的盗窃罪的刑罚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的刑罚是怎样的 1、法定刑在三年有...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


·赌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众所周知,针对《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有不一样的量刑标准。而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的就是赌博罪的量刑标准。由于会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因此在不同的年份关于赌博罪的量刑标准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赌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一、赌博罪量刑标准1、一般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


·什么案件能够适用刑事和解
      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有:(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适用刑事和解。(四)熟人之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


·怎么执行拘役刑 拘役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怎么执行拘役刑刑法典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此处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