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确认婚姻无效,必须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但是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申请,那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有哪些
  
  1、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二、法院怎么处理无效婚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并非人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时针对不同的无效情况,规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主体不一样。当然,这个时候也会对申请的条件进行要求。具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内容,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各位不妨参考了解一下。
  
  


·如果在唐山离婚诉讼多少钱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夫妻关系失和或者其他的原因导致夫妻离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方式不能进行协调处理的话,当事人总是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方式,诉讼离婚运用的还是比较广泛的。如果向法院诉讼离婚的话,肯定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唐山离婚诉讼多少钱呢? 一、离婚案...


·当事人离婚协议原件在哪里
      一,当事人离婚协议原件在哪里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


·没有公证的离婚协议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没有公证的离婚协议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吗?没有公证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没有感情了女方想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没有感情了女方想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起诉书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


·当事人双方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
      一、当事人双方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在法律上讲,重婚罪是指,夫妻之间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不管男方或是女方,在外面与别人夫妻相称,过着夫妻生活的,出入成双成对的,在一起同居半年左右的,以这样形式在一起的应该都算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民法典》(20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样认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


·父母包办婚姻会长久吗有哪些危害?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他是夫妻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缔结的法律关系,夫妻双方都要在婚姻关系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夫妻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缔结的,那么父母包办婚姻会长久吗?父母包办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父母的主导下缔结的法律关系。这种夫妻关系因为缺少一定的感情基础大部...


·北京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是怎么征收的
      北京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是怎么征收的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


·商家偷税漏税处罚标准2023是怎样的?
      商家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商家偷税漏税的处罚需要结合逃税占实际需要缴纳税额的比例才能确定,具体的处罚情形如下:1、《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


·离婚前转移夫妻财产的会少分共同财产吗
      我们发现有的人与配偶离婚之前其实就早已经有所预谋了,所以在离婚前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也是为了日后离婚自己可以分得更多的财产。那实践中,要是发现了这一情况的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要少分财产吗?下文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前转移夫妻财产的会少分共同财产吗 ? 离婚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