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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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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能会发现,在我国的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当中就包括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一些疾病,在明知自己有一些恶性传染病的情况下,仍然结婚的话,这种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那么关于无效婚姻的疾病的种类,您也应该适当的了解一下。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无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一、无效婚姻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目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共甲、乙、丙3类35种。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所谓“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二、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目前无效婚姻的疾病主要包括恶性传染病,比如说像艾滋病,梅毒,还有就是精神疾病,还有一点就是有性生理的缺陷者,有这三方面疾病的人,其实都是不适合结婚的。虽然现在国家取消了婚前检查的制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结婚其实说句实话,自己的婚后生活也是没有办法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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