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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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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行为分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状态,在组织卖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我们应该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未遂?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二、犯罪未遂是指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四、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 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 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没有犯罪未遂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只要有组织的意愿,组织的行为都已经构成本罪,所以不可能未遂。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组织卖淫罪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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