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方法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方法
  
  如今市场竞争不断扩大,很多企业为了快速获取利益的同时来扩大自己影响力。从而在商号与商标上进行混淆,导致商号与商标冲突,以致于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解决这种冲突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重大课题。下文将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进行解释,并且通过案例来提出解决商号与商标冲突案件的方法。
  
  一 冲突的成因
  
  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
  
  商号与商标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了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但是,商号与商标这两种权利之间却存在一定的冲突。
  
  我国有关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在此产生。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这样,商号与商标两权冲突的问题就出现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注册在先商标被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了登记。
  
  2、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被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使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由于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因此,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由自己承担。
  
  二、冲突解决方法
  
  正是商号分散的注册体制破坏了商号的全国唯一性,使其区别功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商标和商号冲突的根源。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从主观上看分为两种:一是恶意的,二是善意的。您都喜欢用同一个吉祥的词汇,一家公司用做商号,另一家申请了商标,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地存在,如果是善意的无论是将商标登记为商号,还是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只要证明自己是正当的注册,并没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意图,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无可奈何的。
  
  商标与商号作为同根兄弟本来就不应该被分开,现在的体制却造成兄弟的不和。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学专家们已经有多年的探讨。本人认为其实很简单,商标为什么不会在同一类商标出现相同的商标,是因为由商标局进行了统一的检索,这个检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保证这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的唯一性。商号被恶意使用,主要问题是不能保证全国的唯一性,那么只要将商号和商标一样进行全国统一检索就行了。现在很多省的所有企业的工商基本资料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检索的,只要将各个省的资料统一放进数据库内,这样全国可以实现统一检索了,就能保证商号在全国的唯一性,剩下就是将工商登记的商号和商标局的商标名称统一检索的问题,这个在技术上没有任何的问题。其实商标局和工商局本来就是一个单位,商标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总局下属部门,又不存在各利益单位的关系协调问题,那么工商局只要将商标的数据和工商注册的商号这两个资料库放到一起检索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其实就这么简单。不过这是民间看法,仅仅表达个人观点。
  
  1、恶意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解决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茂制鞋)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下称盛龙皮鞋)成立于1995年,该公司于1996年以 “龙茂”的申请商标并获得注册。2001年6月,盛龙皮鞋对“龙茂”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龙茂制鞋对盛龙皮鞋注册的 “龙茂”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盛龙皮鞋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诉。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市高级法院终审,一致认为:龙茂制鞋的龙茂“字号由于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冠以”龙茂 “商标的皮鞋很容易联想到该品牌的鞋与龙茂制鞋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误认就是龙茂制鞋生产或者经销的,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龙茂制鞋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侵害了龙茂制鞋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终审结果是盛龙皮鞋注册的”龙茂“商标被撤销。
  
  如果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根据不同过程有多种解决方式。如果该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初步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在五年内可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自己的商号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商标,法律上给予的救济途径很多,一般都可以获得解决,所以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商号权。
  
  2、商标与商号善意冲突的解决
  
  原告刘××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1997年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获得商标权,被告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 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设立的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这个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案件涉及到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原告拥有商标权,被告也是合法登记的商号,被告注册这个商号明显没有故意傍原告商标的意思,因为被告登记之时比原告取得商标权要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非常的多,因为词汇是有限的,而进一步细化到某个具体的行业,您喜欢的词汇就更少,但是偌大的中国同一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巨大,在商号的使用上难免会有相同,如果您距离遥远,市场不构成冲突,可以相安无事,象“老乡村”经营的是餐饮业同处一城,自然水火不容。但是在这个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也就是商标权对于善意注册的商号无权禁止使用。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保护特定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在先的各种民事权利,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在本案中 “老乡村”字号的注册早于“老乡村”商标权的取得,“老乡村”商号权相对于涉案的“老乡村”商标权来说,应当是在先权利。因此,被上诉人合法的商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而且被上诉人又不存在突出使用字号、随便简化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使用行为,因此,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
  
  3、将国外驰名商标登记为商号的解决
  
  纠缠两年多的美国星巴克(Starbucks)诉上海星巴克侵权案件基本尘埃落定。2005年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巴克)构成对美国Star- bucks的侵权,需赔偿美方50万元人民币,并更改企业名称。上海星巴克为沪上一家民营企业,1999年10月注册,并在2000年1月开出第一家门店,之后美国Starbucks打入上海,由于中文'星巴克'已经被注册,只以'Starbucks'英文品牌出现,2003年年底,美国Star- bucks状告上海星巴克商标侵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美国Starbucks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为驰名商标,美国Star-bucks对'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其分支机构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美国Starbucks享有的服务类'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对美国Starbucks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书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犯美国Starbucks享有的'STARBUCKS'以及'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美国Starbucks50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子让人好生奇怪,和上面的案子一样,也是商号登记在先,为什么上个案子被驳回,而这个案子不但要更改名称还要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星巴克”是驰名商标,尽管进入中国比上海的“星巴克”成立时间晚,但是“星巴克”早已经是世界驰名商标,上海“星巴克”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故而败诉。
  
  对于解决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案例解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商号与商标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防止自身利益贝他人损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不了解,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全文是什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全文是什么?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人们对著作权也来越重视,因为它不仅保障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还保障了消费者们的合法权益。目前著作权也可以进行质押,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全文是什么的问题我将进行详细的解释。 ...


·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关于专利权的期限,这主要就是在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法律在什么时间内给予保护。由于我国专利的类型比较多,因此针对不同的专利,法律中规定的保护期限不同。那到底法律保护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权的期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


·著作权网络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网络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犯。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主体可...


·商标被抢注了该怎么办?
      商标被抢注了该怎么办?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 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


·著作权法那些作品受保护
      著作权法那些作品受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侵权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侵权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侵权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


·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体规定:2、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什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是什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原因有几种(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


·平行进口属于商标侵权吗
      不属于。在我国,《商标法》与其它法律法规在与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方面无明文规定,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坚持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即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就已经用尽。任何人合...


·商标注册费用标准是什么?
      商标注册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商标注册费用标准是什么? 受理商标注册费的标准为每件申请300元(限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10个),每超过一个附加30元。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费的标准均为1500元。商标注册申请应按规定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每份申请书应当附送缴纳申请费的证明。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