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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愿意治疗,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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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的两种重大理由,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本条第二项“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婚前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可以请求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情形,不应适用该规定。因为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也有扶养义务。也就是说,当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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