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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包括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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