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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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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因为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疾病传播,那么将会导致整个公共安全遭受到一定的损害,所以必须要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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