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在我国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等,在委托办理房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些什么,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居间合同订立方式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四)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五)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对于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在和中介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因为在委托的过程中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情况发生,所以一定要在合同当中写清楚,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什么是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什么是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合同签订之后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双方的义务,因此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就是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之后,才能达到合同的作用,那么对...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定金条款、合同法定金条款 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通知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通知吗?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会面对合同到期,但是在合同到期时不续签了,企业需要提前通知吗?答案是肯定需要提前通知的,并且在公司不续签的时候,还需要给予劳动者适量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动者自己不续签呢?也是需要告知的。对于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北京市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北京市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北京市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它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但是前提是该合同必须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有着一些明显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一旦过了期限,房屋租赁合...


·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为了少缴税款,会与购房人先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称为“阴合同”;另外会签一份合同用于缴纳税款,被称为“阳合同”。一般情况下,阴合同的价款会比阳合同高很多,因此,很容易发生纠纷。那发生阴阳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银行合同纠纷该如...


·签订合同后多少
      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一、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开工就不算违约。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


·要式合同包括什么材料
      要式合同包括什么材料现在的许多合同都是要式合同,有些合同可以用要式合同也可以不要,但是其他的一些合同则必须要用要式合同,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多朋友对要式合同并不是十分了解,比如要式合同包括什么材料?下面我们为您回答。 一、要式合同的类别和材料 要式合同具有不同的类别,也就有不...


·因拒付租金而对租赁合同解除诉讼时效为多久?
      因拒付租金而对租赁合同解除诉讼时效为多久?《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 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


·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