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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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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一、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若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人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但是,民众或法人组织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要依法对外转让,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倒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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