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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属不属于破坏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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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属不属于破坏军婚
  
  一、事实婚姻属不属于破坏军婚
  
  根据我国法律,事实婚姻也是破坏军婚的情形之一。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以下有三种情形:
  
  一是重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二、破坏军婚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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