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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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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如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怎么办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我们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居间合同违约金的陷阱,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是否要承担,由此看来,不是所有的房屋居间合同违约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在我们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好合同内容,并且最好能够提前了解相关知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人士,以免在真的签订房屋居间合同违约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给自己的利益早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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