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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保证人能否追偿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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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的保证人能否追偿反担保人?
  
  一、债务人的保证人能否追偿反担保人?
  
  1、债务人的保证人能追偿反担保人,根据《民法典》(2021.01生效)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人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负责支付超过担保人原担保额的部分的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身份转为债权人,被担保人仍为债务人,反担保人为“担保人”,因此,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与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只对债务人进行担保,对反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像担保人追偿。
  
  二、设立反担保的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三、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
  
  公民在同意成为某债务关系的担保人之前,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可能会在担保合同签署之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并在合同之中约定,若是自己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债务人不将自己代为偿还的钱还给自己的,由反担保人履行还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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