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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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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以上就是债务转移的具体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双方的债务需要转移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三方就有关情况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是无法办理债务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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