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危险驾驶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刑法危险驾驶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危险驾驶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我们国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喝完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将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具体需要具体情节来进行判断。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加重处罚事由 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区别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区别是什么1、从定性上讲: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2、从量刑上讲: 故意伤害...


·构成脱逃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构成脱逃罪的条件包括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针对刑事案件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实际的追诉期限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刑事诉讼追诉时效。对于某个案件,只有在规定的追诉时效内的,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到底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追诉期 刑事案件与...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样判刑
      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可能造成轻微伤,也有可能直接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当然造成不同的损害结果,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是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样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


·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
      森林是地球的天然氧吧之一,他对于环境有这就巨大的作用,对于环境的净化和修复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节制的乱砍滥伐,无视法律。那你们知道什么是滥伐林木罪吗?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如下。 一、滥伐林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


·未成年强奸判几年?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如今社会越来越发达,未成年人早熟的现象普遍存在,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渐升高,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是极其恶劣的行为,那么未成年强奸判几年?是否和成年人犯强奸罪一样的对待?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此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强奸判刑标准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


·如何来收集刑事证据,刑事证据应该如何进行收集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那在司法实际中,具体该如何来收集刑事证据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怎么收集刑事证据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


·一人犯多起罪是否可以并罚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分子不止犯了一种罪,他们有的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人罪两种,有的犯了杀人、强奸、拐卖妇女三种罪。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人犯多起罪是否可以并罚?在实际案件中,除了上述问题,还会出现漏罪的情形,那被判刑后发现有漏罪怎么处罚?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解答。 ...


·抢劫拘留期限是多久时间?
       一、抢劫拘留期限是多久时间?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4日。不论什么情况,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但刑事拘留到期后,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最终羁押或者刑期多长,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刑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