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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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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有哪些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法律与道德风险。
   一、“跳单”违约认定
  屋购买者经常利用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俗称“跳单”。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产权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发布相关信息,且买受人分别通过不同途径获得信息,买受人借用其他信息完成了交易,即买受人未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而利用新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完成交易,不构成“跳单”。
   二、买房人对所购房屋亦有审查义务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并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费,尽管《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与房产实际面积不符,且买房最后没有实际购房,只要买方不能证明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居间人服务费用。买方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义务,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中介不可追究委托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居间人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委托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要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不属于居间合同的调整范围,居间人不能以此追究委托人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的义务是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权利是收取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或在合同未成立时收取从事居间活动必要的费用;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合同成立时支付报酬或在合同未成立时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四、居间人过错赔偿责任认定
  居间人虽不负积极的调查义务,但应审核与订约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项,并如实报告委托人。因居间人过失导致错误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开展中介服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利益。
  居间活动自古以信用为首要,它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市场,但如果处理不当, 也可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败坏社会风气。另外某些领域的居间还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房产居间亦是如此,由于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房屋中介完成交易,房产居间合同往往都是由中介提供,格式不同且签订方式多样,中介往往有着较强的优势地位,即便有《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居间信用仍是不可或缺的。
  由上面对购房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的解读中,我们得出,居间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居间人,居间人要诚实守信,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不能投机取巧。委托人也要重视与居间人的合作关系,不能存在故意的跳单行为。一切都要依照法律规范的来,不能钻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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