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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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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一、传播性病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二、传播性病罪量刑标准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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