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因素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因素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二、犯罪主观方面应存在例外情形对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对主观心态进行区分时,依据“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在法律规范层面既无法归纳总结,在现实情况中也难以区分。因此,这类罪名的主观心态出现了例外情况。1.刑法中某些罪名表明区分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在弱化。污染环境罪等主观心态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在刑法中多有体现,如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均有。而刑法第398条和第432条则直接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即一个条款中规定了主观心态不同的两个罪名。比如,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或者过失”适用同样的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危害后果及量刑,由此可见,该罪名注重惩罚的是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而不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为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性难以预料,且无法挽回,不论行为人的过错形式如何,只要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就要受到刑法同样的评价。2.法律规范应与生活事实相契合,适应现实的发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可以看出,诸如污染环境罪主观心态不明的罪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是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实生活的反馈。法律规范及基本原则应适当根据生活事实予以调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不区分故意与过失,更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类刑法规定注重惩罚的是客观危害结果,而非主观心态,且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也难以把握。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犯罪理论已经不能充分解释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的规定。随着刑法分则中主观心态不明之罪逐渐增多,表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原则出现了例外情形。主观心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对于主观心态的判断,应当兼顾规范和事实两个方面,坚持“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刑法第14条、第15条对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规定,意味着主观心态以危害结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分别是什么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


·危险驾驶罪能缓刑吗
      可以,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危险驾驶罪缓刑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


·变造货币罪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防止人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刑事法律规范,对各种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在社会不特定主体触犯法律规定之后,是会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变造货币罪是其中的一个罪名,个人剧相关法律的规定,变造货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一、什么叫做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


·拘留时间满37天还没不放人怎么办?
      拘留时间满37天还没不放人怎么办?能不能放人,要看具体的案情。拘留最长时间的确是37天,37后如果没有被批捕,一般情况下都会立即解除羁押的。没有放人,家属可以去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传销罪名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有传销罪这个罪名,但若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既然传销行为会构成犯罪,那么性质上就属于刑事案件。而对于刑事犯罪,对于罪名的确认是要非常严谨的,针对于传销活动构成的犯罪,依据刑法上的规定,最高检和人民法院作出了传销罪名司法解...


·自愿认罪公诉人是否必须出庭?
      一、自愿认罪公诉人是否必须出庭?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被告人自愿认罪...


·伪证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针对刑事犯罪,其后果一般也就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不同的刑事犯罪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伪证罪的后果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伪证罪的后果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


·对于无罪释放有赔偿金吗?
      对于无罪释放有赔偿金吗?无罪释放是有赔偿的;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被逮捕后或者被判刑后执行刑期的,被无罪释放的,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


·猥亵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强奸不同于猥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强奸要比猥亵所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犯罪性质也更为恶劣一点,但是我国刑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我国的妇女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话,也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猥亵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猥亵罪...


·青少年团伙性犯罪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
      犯罪,这是比较严重的一个行为,涉及到刑事处罚等内容,犯罪的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导致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判处很重的刑期,并且一些犯罪有规定法定的年龄。那么关于青少年团伙性犯罪的详细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青少年团伙性犯罪 青少年犯罪行为共五种类型:1、从属性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