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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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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并购贷款担保规定
  (一)借款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前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二)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应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原则上应同时将目标企业的资产抵押给我行,以防止股权价值落空。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其股权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其股权质押价值以评估前一年最低市场交易价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2、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其股权价值按其对应的有效净资产价值与我行本次股权并购评估价值之间的较低值确定。
  本款所称有效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三)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采用保证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外,保证人信用等级应为AA级(含)以上。
   二、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关于贷款还款资金来源的安排、还款计划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八)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有关权证和书面文件;
  (九)并购交易方案或商业计划书;
  (十)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有关并购交易及申请贷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并购交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进度说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自筹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借款人还应协助我行取得目标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等。
   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可以混合使用也可以单一使用,与普通贷款不同,并购贷款还款是以并购目标公司日后的收益为来源的,所以并购贷款的担保比普通贷款担保有更高要求。本文除了并购贷款担保的内容还扩展了并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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