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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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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使是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的协议或者合同,那么单位也不能免除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必须由公司个职工共同缴纳,公司以你们签订的协议逃避责任是违法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你们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举报。即使是员工确实不想缴纳,主动提出将保险费作为工资发放,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二、不缴纳社保对于企业的影响
  
  对企业来说:不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质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工伤赔偿无法避免。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简而言之,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公司保险待遇就会转移至企业自行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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