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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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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一、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违反《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合同还没到期时,辞退员工可以存在很多情况,无论合法与否,我国的立法也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合同没到期,合法辞退
  
  根据我国立法可知,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几种合法的辞退情形主要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可以辞退员工。
  
  当然,如果面临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合同没到期遭到辞退也就难以避免的,不过即便如此,劳动者也仍旧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性补偿。
  
  (二)合同没到期,非法辞退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举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辞退职工,则属非法辞退:
  
  1、如果是无故辞退,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如果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则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龄补偿;
  
  如果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禁止企业根据上述患病、不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员工存在劳动法辞退的第一至第六种情形,即便上述六种受到特殊保护的人员,企业依然可以依照劳动法进行辞退,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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