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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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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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