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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材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某出租汽车公司为公司所属的一辆出租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承保险种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2005年2月,上述投保车辆发生事故,致案外人周某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部门调解下,出租汽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3751.72元,其中包含了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的费用62255元。2005年8月1日,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虽然周某的主治医生出具了“因国产无能达到进口器械效果的产品,患者周某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的诊断证明书,但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赔付,故拒绝赔付进口固定钢板与国产固定钢板之间的差价42255元。为此,出租汽车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认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费一节规定为,应按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并未将医疗费用仅限于医保用药范围。对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导致的费用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必须的费用”,应当以医院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凡在医疗过程中,以保护病人之利益为目的所发生合理的、需要的费用,都应当属“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医疗费。本案中医生已出具证明指出由于国内器械在功能上无法实现救治目的而采用进口器械,上述医疗费用显属必要、合理,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赔偿项目,被告应予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出租汽车公司保险金42255元。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
·免赔额和不计免赔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综合保险单一般不赔付所保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车费。有些保险公司提供这种保险,但是要缴纳额外的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才能进快得到理赔偿?
·车险骗赔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进行骗赔的主要是修理厂和代理人。保险客户车辆出险以后,将保险索赔交给代理人或修理厂,极有可能会造成不法分子骗赔。出险之后将保险索赔交给代理人或修理厂是造成目前市场骗赔案频出的主要原因。汽车经销商和代理人利用为人们办理保险业务之便进行骗赔并从中获利的案件频频发生。而利用人们的出...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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