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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纠纷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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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纠纷解决方式是怎样的
  
  施工双方在工程施工前都会签订合同,约定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同时约定工期顺延与延误的相关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关于工期纠纷解决的问题,影响工程的结算和付款,那么该如何认定工期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认定工期的相关知识。
  
  一、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由此可见,准确时间的确认是工期纠纷解决的重点,开工时间的认定要以书面证据形式出现、竣工时间要以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认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合法顺延的,发包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这三个方面能够了解关于工期纠纷解决的基本知识,不过解决工期纠纷涉及到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工程相关知识,您可以到网站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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