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疫情期间哪些人的薪酬企业不能降?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疫情期间哪些人的薪酬企业不能降?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降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故用人单位无权降低产假期间的工资。
  
  2、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工资不能随意降低,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3、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工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薪酬不能随意降低。
  
  近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同时,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5、职工不幸染病或因密切接触被迫隔离期间工资要正常支付,不得随意减免。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说若职工不幸染病或因密接被迫隔离需要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工资要正常支付,不得随意减免。
  
  6、在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加班费不能降低。
  
  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工资基数,一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一种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还有一种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不能随意降低,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是前提是员工需有证据证明,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所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自愿加班,企业无须支付加班费。
  
  


·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 现今社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
      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 现今社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遇到纠纷问题出现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运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该问题,那么对于公司打官司需要材料有哪些,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相关的解答。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很多普通员工会将公司法人和股东笼统的概括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更有甚者认为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属于权力的最高层,在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难以区分清楚的情形之下,更不要说是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了,本身股东和公司法人所承担的角色就有很大的差异。 一、公司法人和...


·企业倒闭公司法人逃跑的后果是什么?
      企业倒闭公司法人逃跑的后果是什么正常情况之下的企业倒闭的话,肯定是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相关人员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以后,然后依法注销登记。这样做最重要的就是为了规避企业通过倒闭的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债权关系。如果公司即将倒闭,但是公司法人却选择逃跑,这种做法是极端不可取的。那么,企...


·一般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公司想要确保顺利运营,就需要保证资金的充足。不管是从事哪项投资活动,都需要资金支持。为了获得充足资金,很多企业都需要融资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目前公司融资的方式和渠道多种多样,那么一般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呢?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


·公司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公司时,需要在工商局申请成立,成立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一定额度固定财产。公司成立后,如果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它原因选择解散的,仍然需要向相关部门登记,并公告解散。但公司一旦成立了,就不是说随便想解散就能解散的,一定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决定公司解散的条件有三种:一、因为公司自身原...


·一、企业里面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企业里面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话,最好先跟公司协商,协商一致的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规定的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那是在订立的正式劳动台同范畴下所行使的。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公司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


·公司法分公司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法分公司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1、...


·上海国有企业改制的步骤是怎样的
      上海国有企业改制的步骤是怎样的? 上海市是我国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多年来,为了提高国企的效益和竞争力,上海市一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通过改制,可以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创新转型。那么上海国有企业改制的步骤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分析。 ...


·营改增后分公司怎么签订合同?
      营改增后分公司怎么签订合同?营改增后分公司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必须依托总公司来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


·一、公司的遗嘱公证去那里办?
      一、公司的遗嘱公证去那里办?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二、 遗嘱方式立遗嘱需要不需要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其中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