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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帮助犯的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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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罪帮助犯的未遂如何处罚?
  
  盗窃罪帮助犯的未遂比照盗窃罪既遂来进行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可以得出,司法解释认为盗窃罪的未遂也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但只是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可以得出,盗窃罪未遂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以盗窃罪论处。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状态同时存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规定是什么?
  
  1、从盗窃场所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实施盗窃的场所不同,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首先,非法进入严禁进入的场所实施盗窃,理论上应该以被盗窃对象是否移动到防护区外作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认定标准也要酌情考虑到管理区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其次,在允许进入的场所进行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被盗窃对象是否有监视人或监视器,还需要考虑被监视的严密程度等。
  
  2、从盗窃对象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首先,被盗窃对象的重量、体积对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体小轻便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藏在了自己身上,就可以认定盗窃既遂;对于体大重量大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移动到控制区之外,则认定为盗窃既遂。其次,被盗窃对象的性质对盗窃既未遂认定产生影响,例如,对货币的盗窃,包括不记名、不挂失的支付凭证、有记名的有价凭证以及空白支票和未签名的汇款单等的盗窃,其认定的标准也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程度的考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盗窃行为是存在着帮助犯的。比如说在门口放风等等这些帮助犯,如果在导致盗窃未遂的情况之下的话,可以从轻处理。毕竟是比照犯罪既遂,危害程度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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