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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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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
  
  2、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在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这时,他们的分居期间中断。如果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
  
  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那么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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