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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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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 一、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
  (一)一般:受理破产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审理→驳回(宣告破产)or恢复审理(驳回终结)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二、破产受理前诉讼的执行:
  中止执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受理后诉讼的审理:
  (一)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个别清偿诉讼:不受理→要求管理人追收。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通过阅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以上就是我们网站对破产受理的诉讼申请的具体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可以来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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