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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子才真的属于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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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房子才真的属于违建?
  
  一、什么是违建?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可以定义为: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
  
  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哪些房子属于违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按是否有相关证件来判断涉案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是否应拆除或者是否应给予补偿这种“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尽然是违法建筑,需要进行相关调查、认定和处理。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当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审批手续。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乡用地、建房的审批制度,虽然在此法实施之前国务院制定了相关政策,对建房审批手续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执行并不完全到位,该法实施之前建设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的也不宜认定为违建。
  
  1987年之后没有建设审理手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确定。因为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时间早晚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
  
  常见的包括:
  
  (1)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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