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发放不及时,常常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应该如何发放,如何处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天,将为所有的倒闭企业员工解决你们的疑惑,为您详细解答“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的相关问题,让您的追薪之路有法可依。
  一、破产企业员工赔偿金
  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并没有作为第一顺序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职工的安置费性质所决定的。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最后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工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职工的补偿金请求权;而职工的安置费虽然一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只有在自愿选择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发(1997)10
  号文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的破产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不由企业负担,而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所以它不像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他债权一样要由破产企业来负担;而且职工安置费并不是都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而是会用于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等等就业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并不从企业破产财产的变卖中来支付,因而也就不会和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发(1997)10
  号的规定,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时,其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负担。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后,应从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即使是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也应该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后再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费用的,则由企业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中拨付,且先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因此,对于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来说,职工安置费不仅优先于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债权,甚至还优先于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在顺序上更接近于破产费用。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倒闭首先应该清偿的就是企业员工的费用,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基本是企业自身负担。某些企业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为安置费的拨付而大大减少,甚至得不到任何的清偿。这里我们想要提醒您,当你面临企业倒闭员工赔偿金不能得到清偿时,要用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以不当的方式讨要赔偿金。
  
  
  


·员工到退休年龄辞退有补偿金么
      员工到退休年龄辞退有补偿金么辞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际上并不属于辞退,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是属于一个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叫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在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整个建筑工程中,只有所有分项工程都是检验合格的,那么整个建筑工程才可以被使用。在建筑工程中有一部分为加固工程,国家对于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也是有规定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特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想要了解的相关人士可...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能申请仲裁
      很多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也不例外。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能申请仲裁呢?劳动者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那么应该怎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


·发生工伤鉴定在别的的省能报销吗?
      发生工伤鉴定在别的的省能报销吗? 不能。工伤保险报销也不是你想象如此简单。发生工伤发生地单位要工伤申报社保局,经社保局认定工伤后,才能在本地社保局报销。 可以要求单位报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公路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公路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公路铁路的建设对于完善我国基础交通设施是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在道路建设规划后会制定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并将此建设项目交由承包方的施工团队来完成。通常情况下政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会有多个承包单位共同竞争,而承包人也可通过多种的渠道获得承包权。那么公路工程承包方...


·2018眼工伤鉴定级别多少级劝退?
      2018眼工伤鉴定级别多少级劝退?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


·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间让员工气犯病的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其核心是“工作原因"。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合同中注明一定的违约金,以此来牵制员工。违约金的存在使得员工在选择跳槽时会有所顾虑,也会损害员工的实际利益。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呢?如果可以,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我们为您整理一些有关内容,供广大朋友参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