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在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某些私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不能还清债务的财务困境,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破产倒闭后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比比皆是。那么很多人就会问,对于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的问题,法律上会作出怎样的处理呢?下面就由来进行答疑。
  (一)私营企业法人帐册不全的处理。
  私营企业最普遍的问题的财务帐册不全,有的企业倒闭后甚至股东下落不明,帐册不知去向。财务帐册是办理破产案件的重要资料,企业法人帐册不全或没有帐册,是否应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破产申请值得探讨。一般认为,帐册不全或没有帐册,法院无法审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认定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笔者认为,帐册不全或帐册失落的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不宜轻易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处理,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如企业查无财产的,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实际意义,应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如企业具有一定财产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理由是:1、有破产财产即具有公平分配的必要,如果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驳回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等损失,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对该企业及其债权人均无益处。2、财务帐册不全或失落,必然给破产清算带来困难,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凭相关证据还是可以认定的。3、帐册不全或失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能存在“混水摸鱼”行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建议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更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4、帐册属证明企业财务状况的证据,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如要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在出资以后遵守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的规则,而股东不能提供帐册可以按举证责任理论推定股东占有了企业财产,因此股东应对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对此,美国破产法有相类似的规定,当债务人未能保存财务帐册时,法院有权拒绝对债务人给予债务豁免。
  (二)关于私营企业法人财产下落不明的处理。
  按最高法院《破产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于阻止作为国有企业的债务人借破产程序免除剩余债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是有意义的。法院驳回国有企业法院破产申请后,其遗留问题将有其主管单位负责处理。但对于私营企业则不同,法院驳回其破产申请后,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往往一走了之,不会自动履行清算义务和清偿责任。另外我国目前没有非法人企业的清算程序,因此企业现有的财产难以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驳回破产申请将产生不良后果。私营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而驳回破产申请的认定和处理应慎重。一般情况,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完全可推定去向不明的财产已被该股东所占有,在清算程序中可由清算组提起主张并通过法院强制追回。当然,在清算过程中,还可以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有证据证明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私营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及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
  企业法人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欠缺,如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章程缺乏绝对记载事项、资本不足法定最低要求等,企业法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宣告法人设立无效,从理论上讲该企业视为自始无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债务由设立该企业的行为人负担。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按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法理,在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以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企业设立无效或追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按现行法律制度,通常会认为,非企业法人不得破产还债,设立无效的企业应驳回破产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既宣告破产又追究股东的无效清偿责任在逻辑上有矛盾。因此,宣告法人设立无效后继续破产程序,或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似乎有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破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只是一般原则,破产还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在普通诉讼中股东应当承担的法人设立无效的民事责任、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民事责任,在破产还债程序同样可以适用。实际上,债务人破产后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否免责,各国法律制度规定并不一致,象德国、法国等国家,自然人破产实行非免责主义。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中以法人设立无效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追加股东责任,与国外自然人破产实行非免责主义同理。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资金去向不明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法人帐册不全,债务人无法解释财产(资金)去向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会考虑不予受理或驳回其破产申请。公司的资金去向不明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周转将会出现问题,如此下去就只能向法院申请破产了。上述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现如今,虽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也即零元便可以设立公司,但公司没有资本在经济活动中很容易造成不能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无奈被宣布破产。那么,公司法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清算流...


·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
      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生活中债务往来是很常见的,借钱给别人自己就是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很多都会遇到债务人拖欠欠债,甚至是不清偿欠债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应该了解一些保护自己权益的办法,比如可以提起债务诉讼等等手段,那么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要是债...


·企业破产怎么赔偿员工?
      企业破产怎么赔偿员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顺序是什么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顺序是什么在您眼里,银行就是一种比较坚固的存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破产的。商业银行与老百姓的生活相挂钩,它是一个储蓄机构,发放工资,存取款,刷卡消费等等都是经过商业银行这个平台进行的,您应该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顺序是什么不是很了解,我们就介绍一下。一、商业银行...


·公司破产后合同怎么处理?
      公司破产合同还生效吗?公司破产后合同还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破产企业的管...


·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原告:中国建筑___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___E座。电话:___. 被告:咸阳___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阳,联系电话:___ ...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


·公司破产怎么补偿员工?
      公司破产怎么补偿员工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