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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踪人口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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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失踪人口遗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当事人失踪财产可以被继承吗?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若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的,其财产不能被继承,但应设立被代管。《民法典》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若失踪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难以得到正确处理,已损害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可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若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按其请求还知原财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三、宣告失踪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如果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失踪了的话,可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监护人或配偶代替当事人先继承遗产,等失踪人找到了以后,把这部分财产再还给失踪人。相反,是财产的所有者失踪了的话,等人民法院宣告当事人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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