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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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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指定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③调查取证权。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三、刑事案件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指定辩护属于法律援助,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经济特别的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请律师,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法院也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直接定罪量刑,指定辩护的律师,也要依法承担起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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