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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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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一、民政局不办理离婚情况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二、办理离婚登记要准备的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申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婚姻登记条例》中知道,夫妻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也就是说,在办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并不一定要到之前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是夫妻选择诉讼方式离婚,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原则上需要原告一方到被告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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