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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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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第7条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二、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其实企业破产过程当中要遵守的法律制度也非常的多,但是在企业递交了破产申请书以后,清算组织的这些工作人员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申请时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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