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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买家以合同重大误解毁约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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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手房买家以合同重大误解毁约可以吗?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重大误解的特征有哪些?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界限,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认识的误解,这个错误的产生式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内心表达意思缺陷,双方产生的认识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沟通、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内容的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比如地域差距,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样,给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误解,不过,还有个限制条件,这个重大误解的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三、重大误解所存在的形式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大误解就是属于因误解或者是以欺诈的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只要这个误解造成了一方的利益所损那么是可以要求撤销这份合同,从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而对于另一方还需要返现相应的订金,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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