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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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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案件公安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2、刑事拘留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当中,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其他的办案细节,其实也都由程序法进行约束。而且公安机关其实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因为错误采取刑拘措施的,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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