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期限如何计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期限如何计算?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期限的计算是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期限的计算需要注意一下情况: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因此,土地抵押登记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灭失。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民获得国家赋予其土地基础上的合法权利财产,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是可以依法进行抵押换取其他形式的资本的,但是作为债权人也有权在抵押的权利上设定一定的期限以保证债务人会按时履行应还的债务。
  
  
  


·宁夏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宁夏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最近几年,宁夏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农村的土地被征收。对于涉及到的农民,及时了解当地征地补偿政策非常有必要,这样发现问题的话,可以第一时间为自己维权。那么宁夏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土地流程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


·外地人在广州买房条件?
      随着现在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买房成为了现如今非常普遍的现象。广州作为一个大都会大城市,越来越多的人去广州打拼,然后在那边落脚买房。对于买房我们国家是有相关政策规定的,那么外地人在广州买房条件都有哪些?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外地户口在广州买房条件。 1、 购房者须...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一、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如何写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


·一、婚姻登记地管辖重婚罪的诉讼案件吗?
      一、婚姻登记地管辖重婚罪的诉讼案件吗?可以在婚姻登记地起诉重婚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


·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后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
      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后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 近年来我国加大来了土地整治力度,农村不少四荒地都被纳入到了整治范畴,那么如果是荒山经过国土整治变成的耕地能够确权吗?怎样确权? 通常这类土地具有以下3个性质: 1.以前是荒山,属于四荒地; 2.期间经过了土地整治; 3.现在是耕...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
      哪些国家土地使用年限最久呢?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


·土地使用证公证费用是多少
      土地使用证公证费用是多少?随着国民收入的快速提升和房地产经济的繁荣发展,房产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交易数量越来越大,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些交易方为了更稳妥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采取公证的形式,而土地使用证公证就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那么,土地使用证公证费用是多少呢?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实际...


·我国的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什么
      其实,土地本身就是一种不能够再生的稀缺性的自然资源的,我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都根本离不开土地。可是在当今的形势之下本身全球的耕地面积已经因为各种原因缩小了,所以我国对于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分类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内容是我国的土地...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相信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名词不陌生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俗地说就是农民家庭或者其他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对某片土地的经营权,那么作为中介物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 农村土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