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在什么条件下能判缓刑?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机构现状最新修正(刑法修正案九)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为了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并对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分工、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社矫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解除、社矫人员矫正档案、社矫执法工作保障等方面都有进行概括性规定。该《办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地方实际,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3] 明确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程序、工作时限;社区人员交付执行的居住地核实、矫正衔接、矫正宣告、矫正小组设立、矫正方案制定;社矫人员监督管理的分类管理、情况报告、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日常监管;社矫人员教育帮扶的分阶段教育、教育学习、心理辅导、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社矫人员考核奖惩的日常考核、调查取证、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奖惩程序;社区矫正解除条件与程序;社矫人员矫正档案管理;等等规定。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矫工作执法监督、社矫执法工作保障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不久,其中一些规定的适用及效果,还有待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同时各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在不断的落实、调整、丰富、完善。从目前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践来看,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定位、业务培训、工作保障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对于每一个犯罪人员来说都是最渴望的,但是执行缓刑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放出去还对社会没能危害性的人物才可以使用,所以,执行任何一种刑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犯罪的情节重者重罚,轻者轻罚。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而看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结合追诉标准,到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本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
      辩护词是一种刑事法律文书,是律师针对某个案件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但是否会被法院采纳还需要看具体情况。今天,我们带来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看看辩护词都是怎样写的。 一、范文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过认定构成自首的,那么在判刑时也是会酌情进行处理的。但具体来说究竟怎样的情形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呢?您可以通过下文进行深入了解。 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


·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吗
      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吗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都是犯罪,一般犯罪只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以进行定罪,而对于要件需要从主客观方面,还有从主体,客体方面来进行确定,构成犯罪的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犯罪构成三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可以减轻刑法吗?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指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犯罪中止的行为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


·所有犯罪都有单位犯罪有哪些特点?
      所有犯罪都有单位犯罪有哪些特点?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醉...


·拒执罪刑事控告书包括哪些内容?
      拒执罪主要指法律处决书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享有执行条件,但是拒绝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违法行为。这一行为是对法律公信力以及权威性的挑战,因此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那么拒执罪刑事控告书如何写呢?拒执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拒执罪控告书范文都包含哪些内容? 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


·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贪污跟受贿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当中最常见的犯罪,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常犯的两个,我国对贪污跟受贿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规定的一样,因此就导致一部分人无法准确区分贪污跟受贿。那到底这两个罪名之间有哪些不同之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贪污跟受贿有哪些区别 受贿罪...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是什么?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


·常州市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主体的年龄要求是16周岁,但如果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话,那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您知道在常州市,对故意伤害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