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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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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一些经济犯罪后,也会给企业和社会治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但是司法机关在进行经济犯罪的处罚时,也会根据情节和涉案的金额做出具体的决定,如果情节轻微同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时,也就不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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