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昆明市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规定工资支付制度如下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昆明市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规定工资支付制度如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
  
  
  (一)支付项目;
  
  
  (二)支付标准;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七)工资扣除事项;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六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确实是因为生产和经营遇到了苦难那么这个时候资金因为受到影响力无法进行周转并且不能按时的支付工资那么就要和单位的公会协商或者是与劳动者的代表去协商,这样可以延迟两个月来支付工资。
  
  
  
  


·年工龄工资国家具体有什么规定?
      年工龄工资国家具体有什么规定? 工资工龄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都是人们关心的重点。不仅是普通员工、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也都十分看重工资工龄。毕竟这是关系着钱的问题,关系着我们生活的大事。最新出炉的工龄工资,将详细解读各类人的工龄工资标准,以及工龄工资补发规定、退休工资规定。 ...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于劳动者高度重视,各类劳动者权益保护规范越来越多,条目繁多规定项目也特别多。但是,在众多的法律之中究竟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方面?各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这些问题可以咨询! 1、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买的话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而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也对开发商销售期房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加强对购买期房的流程管理。那到底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1、签订认购书...


·我国的劳动仲裁实施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劳动仲裁实施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


·一、辞退员工需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辞退员工需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关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关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集中于以下几个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对每一个职工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能很好的保障自身的薪酬、福利等正常享受,无论在什么企业单位做什么工作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每个人都需需要重视,有时候我们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很清楚,那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间上有什么限制?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的权利很难得到确切的保障。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是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