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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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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 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河北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等方面。为了防止被征地人抢栽林木,规定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该规定对征收征用土地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您可以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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