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法院是否会支持?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法院是否会支持?
  
  一、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法院是否会支持?
  
  50%违约金,法院不一定会支持,因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高于最高法院关于规定的实际损失的30%的标准。
  
  但也可能会支持,因为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必须由违约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并且提交证据证明过高。如果违约方不提出要求,法院就会支持守约方的50%违约金的主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类型
  
  (一)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责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民法典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三)责任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法律上从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违约金的实际支付比例,只不过提到如果违约金的比例已经超过了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0%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因此,很多时候不能单纯的看违约金约定的比例是50%,有可能这50%的违约金的支付比例都难以弥补本月造成的实际损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什么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下列两种: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1、当事人双方...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
      外汇期货合同,外汇远期合约的区别是什么? 生产生活中,人们都会进行商品的交易,我们支付商品的价款,商家给我们商品。但是有些东西数额较大,一次性支付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便可以先支付一定费用的保证金或者是佣金,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清价款即可。此种交易方式我们称为外汇期货,那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怎样解除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怎样解除 一、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
      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现在有不少公司和商家为了逃税、避税想尽了一切办法,例如做假合同,做假购销合同有责任吗?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可以吗,会构成诈骗吗,相信有一些人会问到这个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释一下相关知识吧,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吧。一、签订假购销合同到银行贷款,会构成贷款诈...


·解除合同律师函范文
      解除合同律师函范文 解除合同律师函范文 致: 主题:关于终止合作合同后协商结款之事宜的函页数: 3页 日期: 2011年12月1日编号: 2011- 050 尊敬的MR.? 阁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与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为委托合作关系,长期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有哪几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有哪几类?一、《民法典》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


·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
      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包括哪些步骤? 一、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 1、目的 为使公司接到新合同、新订单时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接到所有合同和订单的管理。 3、职责 市场部草签合同、订单后提出合同评审要求。 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和订单进...


·成立合同诈骗如何定罪处罚
      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即使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要是此时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也是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来定罪处罚的。这个时候,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法律中规定的数额不一样。那一旦成立合同诈骗如何定罪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诈骗如何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但是,如果合同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当事人还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做了详细的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合同无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5...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居间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