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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人们在签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时,往往不留心就会掉入各种“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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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人们在签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时,往往不留心就会掉入各种“陷进”中,产生各种纠纷,使自己遭受到损失,这时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本文中为您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房屋居间协议有哪些陷阱
  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但现实中,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条款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签约时限,应属无效。
  交易不成收取“违约金”《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中介公司单方面以格式条款约定委托人在买卖不成的情况下承担所谓中介服务费或违约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买卖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信息或依靠其媒介作用达成了交易却不支付居间费用,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现实中,居间协议不可能包含买卖合同所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在买卖双方对许多重要交易条件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后再支付定金。
  先收费再办手续按规定,经纪机构单方收取的中介费用最高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经纪机构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但事实上,不少房产中介都在协议中要求委托人一次性付完全部费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怎样解决中介纠纷问题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费用是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付给房产中介公司。这避免了买卖双方不诚信的情况。可是,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止,很多中介公司不会退还中介费用,并做出这样的解释:虽然交易没有达成,可是在交易中,中介公司已经付出了劳动,理所当然收取报酬。大多数守约方由于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特别关注中介费用的款项,因此往往投诉无门,只能吃哑巴亏。
  针对以上问题,给买卖双方提出了三点建议,以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房屋买卖双方应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各种条款、税费等名目和数额;
  2、应当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的事项;
  3、关于费用支付期限问题,不应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写入合同。
  明白租赁房屋居间协议的“陷进”及注意事项,识破房屋中介的一些骗局,才能更好的签订合同,找到适合自己的房屋,避免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您还想深入了解有关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网站来进行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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