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严格区分“附条件、期限的赠与合同”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由此可见,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届满时,合同方才生效或失效。
  在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期限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约定,当某一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限届至时,赠与合同生效,受赠人方可取得赠与的财产,否则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合同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该条款强调条件、期限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在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赠与合同生效且赠与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合同所附义务之责任,该条款强调合同生效之后受赠人应履行的义务。
  很多赠与合同混淆了“条件、期限”和“义务”,例如在房屋赠与合同中表述“附条件为:赠与人可在上述房屋居住至百年归老”。其实赠与人的初衷是受赠人取得赠与的房屋后,仍应履行保障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中居住至终老的义务,而非到“赠与人过世”这个期限后,受赠人方可取得赠与房屋。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表述不清而引发合同争议的情况,如未能准确用词撰写公证文书,可能会造成赠与人、受赠人欲成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赠与人暂时不想转移的财产发生转移的后果。所以,在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时,公证人员应仔细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赠与人的本意,厘清赠与合同应该附条件、期限还是附义务,才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赠与合同公证发生争议和纠纷。
   二、正确把握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
  (一)所附的义务须是合法的债务形式。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此外,该义务应是债务形式,赠与人对受赠人提出的期望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义务,例如在赠与学费时要求受赠人努力学习,或赠与房屋时要求受赠人与配偶和睦相处等,均不能作为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
  (二)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单务性”、“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主要特征,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是合同的对价,不管是经济上的对价(例如赠与合同中不宜约定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给赠与人),还是赠与人给付赠与物这一义务的对价。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后,受赠人才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为抗辩而拒绝给付赠与物,如受赠人确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是条件本身的前提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事实确定以后,合同生效。条件不是受赠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种义务。在责任完成之时赠与才有效。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附条件的相关知识。


·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过户有效吗?
      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过户有效吗 如果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得的话,仅凭借口头协议或者协议书,是无效的。一旦离婚后,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就需要按照以上材料的提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即使协商了归属,只要没有办理过户,就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买卖的事宜。 离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


·房子遗嘱公证给儿子需要哪些材料
      一,房子遗嘱公证给儿子需要哪些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本,无论到哪里办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资料,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经出境的,还要提供护照、通行证的复印件来证明;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遗嘱继承继承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需要...


·房屋赠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房屋赠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


·房屋出租人其实就是将房屋出租出去的人,也被称为房东。此时 在
      房屋出租人其实就是将房屋出租出去的人,也被称为房东。此时 在租房的过程中,出租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其实也就是负有相应的义务。那么您知道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哪些 1、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


·二手房签了合同后违约的怎么办
      在签了二手房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对于当事人来讲,要是二手房签了合同后违约的话该怎么办呢?大部分人在遇到了这种问题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二手房签了合同后违约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


·我们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拆迁一般情况都会给我们拆迁房
      我们您都知道只要是拆迁一般情况都会给我们拆迁房,就是我们所说的安置房。我们身边也有很多拆迁的案例,对于拆迁安置房基本上可以说是必须的。安置房在买卖上面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安置房几年可以卖呢?国家有何规定?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


·租房上学需要什么手续
      租房上学需要什么手续成为每个父母必须关注了解的当务之急,而因中国各地教育政策差异,建议你关注拟就学的地方教育局网站,看看相关政策,或者打教育局电话咨询 。现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如下 ,希望能为你解决这方面问题 。 一、租房上学需要的一般性手续: 1、有一年购房或租房合同...


·一、店面承租未到期房东违约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一、店面承租未到期房东违约承租人有哪些权利?1、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2、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3、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店铺装修费用剩余租期的摊销额;货物及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可确定的损失等。二、租房合同的违约金怎么计算?(一...


·一、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