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在经济性裁员法定人数标准之下分批解雇人员,因此建议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内或者三个月内等。经济性裁员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的规避经济性裁员。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为便于操作,建议将“全体职工”、“职工”修改为“职工代表”。考虑到经
  
  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职工代表反映的,也是职工意见,因此听取职工意见不需要修改。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单位要是想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话,此时必须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的话就是属于违法裁员,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经济性裁员满足什么条件,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可以辞职吗?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辞职的,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不需要获得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采用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第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我们知道每个劳动者都有辞职的权利,其实辞职就相当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而劳动者在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又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


·谁能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后,单方认为劳动者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是无效的,需要申报工伤认定,由相关的机构认定为工伤才行,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保障。那么,劳动者受伤后,谁能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呢?对于申报工伤认定的主体来说,应该如何申报工伤认定?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的描述。 一、谁...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晚上吗?
      劳动人员在和用人单位确定好劳动关系之后,劳动人员就要对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而用人单位就要对劳动人员进行劳动权利的保护。然而,劳动关系从确立到变更或者解除的这一段期限内,就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那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晚上吗?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晚上吗? 劳动关...


·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
      虽然在未成年人里面具体分为了童工和未成年人,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并不清楚究竟童工是多少对,而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这样就无法准确区分开童工和未成年工,那也就不能判断单位雇佣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下文中我们就来告诉您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吧。 一、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 我国劳动法规...


·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
      我国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一旦签订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一般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损失补偿,那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解除劳动关系违...


·假期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假期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提前30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我国的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我国的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话,此时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毕竟法律中赋予了员工拒绝加班的权利。而在安排加班了之后,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才行。那这个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


·一、处理关于劳动仲裁案的要点是什么?
      一、处理关于劳动仲裁案的要点是什么?处理关于劳动仲裁案的要点为:处理关于劳动仲裁案的要点最重要的就是时限。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超过这个一年的时限,仲裁机构不再受理案件。但是如果这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拖延及延迟,经仲...


·工伤事故中,可以说申请工伤赔偿就是其中最后一步了,当然也是比
      工伤事故中,可以说申请工伤赔偿就是其中最后一步了,当然也是比较重要的一步,因此当事人一定不能粗心大意。而在具体申请工伤赔偿之前,也会有一些时间要求,这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申请工伤赔偿的时间点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