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家政服务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家政服务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用工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派遣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与人数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如双方没有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在《劳务派遣续订确认书》签署后自动按整年度延续,依此类推;
  
  
  2.派遣人员人数及名单以每月实际发生和结算单载明的为准,并由双方共同核定增减变动。
  
  
  第三条 服务地址
  
  
  第四条 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费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
  
  
  2.每月固定费用的计费方法:
  
  
  (1)以实际派遣人数为依据,按照每月 元/人的标准计算,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依据;
  
  
  (2)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规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数额,代发数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
  
  
  3.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4.其他费用
  
  
  (1)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 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法定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或者依法报销。
  
  
  第五条 岗位和时间
  
  
  1.岗位描述:
  
  
  2.工作时间: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条 甲方权利
  
  
  1.派遣人员如有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履历等其它证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并作合同背书: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委派期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4.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实施;
  
  
  5.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其索赔,对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6.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7.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条2.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换派遣人员;
  
  
  8.对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
  
  
  9.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若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派遣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
  
  
  3.于每月 日将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由甲方依法缴纳;
  
  
  4.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可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代发数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缴纳比例参见本地社会保险参保标准,缴纳基数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参保基数为依据;
  
  
  6.应如实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服务的场所、人员、数量、规模、食宿标准和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
  
  
  7.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8.对派遣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和管理责任;
  
  
  9.派遣人员出现工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理赔工作;
  
  
  10.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相关费用,待乙方按社保规定程序报销后,按社保核定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工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部分;
  
  
  11.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申报备案事宜;如果由于甲方误报、漏报、申报时间延误及证明资料不真实等造成的不予以支付社保待遇或工伤认定部门做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由甲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
  
  
  1.可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乙方委托甲方代发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的约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金额,代发金额从每月固定费用中扣除;
  
  
  2.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义务
  
  
  1.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和服务技能等级、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2.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应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5.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由甲方承担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在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由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付部分的申报理赔等事务;
  
  
  6.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它工作的;
  
  
  5.派遣其它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的;
  
  
  8.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甲方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员与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各项费用,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终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终止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 %承担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及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其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务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各项费用的;
  
  
  4.甲方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甲方在生产服务过程中不顾派遣人员生命安全的。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内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员的利益。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用工单位签章): 乙方(委派单位签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不管是什么行业都是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签订,而且双方要进行协商好里面的条款,这样对于双方的利益都是会受到很大的保障的,有法律的保护就不怕另一方做出任何违法的事情,法律是会保护每一个合法的公民。
  
  
  
  


·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单位会通过招聘的形式录用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双方会签署劳动合同。可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见得都在签合同的时候。招聘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手段,两者并不能相提并论。那么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简单为您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招聘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建筑公司承保的工程在完成之后是必须接受专门的机构对其质量进行客观的检测,如果质量被断定有问题肯定不能被允许进入市场的,而鉴定机构的给出的质量等级主要就是由合格的就是优良,不合格的就是需要重新修整甚至是重造。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


·辞退员工多久应该通知?
      辞退员工多久应该通知?情况是否需要通知,需要通知的,提前30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下面附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抓好3个环节 根据《规范》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装修工程的节能同样要注意节能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产品选购等3个环节。 1、进行装修...


·劳动仲裁中的伪证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在举证要求上是有很多区别的。首先是对双方来说,在劳动仲裁时是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这对双方来说虽然是一样的,但是明显的受益者是单位。因为劳动纠纷,单位在举证能力上,本来就是占优势地位的。其次,劳动仲裁中没有规定逾期举证的不当后果。与前者一样,这一点是一个事物的另一...


·超生解除劳动合同
      超生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奖罚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纪,那么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且告知劳动者后,才能生效; ...


·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受到工伤,受到工伤后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拿着鉴定结果才能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金。严重的工伤会使劳动者丧失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也有相应的标准,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为保证各项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防止质量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苦恼和不便,国家采取收合同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效提高建设者的责任心以及工程的安全性。那么国家对于质保金的具体收取和返还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带您了解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是什么。一、关于合同工程质保金预留...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每到五一、十一、中秋这样的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单位都要安排职工休假,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是很多岗位在假期期间也需要有人值班的,这时对于加班的职工,单位要支付一笔加班工资。作为职工,应该知道加班工资的算法。那么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下面我们一起听听...


·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
      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许多劳动者在进入到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事实上,这种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否则的话可以起诉用人单位。那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